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7號
ILDV,105,補,177,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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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
,應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
尚應補繳6,9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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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