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6號
ILDV,105,補,166,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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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晶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慶華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萬6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228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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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