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文慶
相 對 人 蕭玉妹
法定代理人 蕭玉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玉妹於民國(下同)71年3月9日 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 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等件為證,然相對人蕭玉妹之姐蕭玉秋前已向本院聲 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本院於104年5月7日 以104年度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蕭玉妹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選定蕭玉秋為其監護人與指定蕭進東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於104年6月11日確定等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4年度監宣字第4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確認無訛, 是本件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