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65號
ILDV,105,司繼,265,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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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林美雲
      林立浩
      林秉毅
      林佳慧
      林宜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林文揚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文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揚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4年9月29日死亡,相對人 5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 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及其配 偶、子女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欠款餘額明細及現金 卡申請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文揚於104年9月29日死亡,而相對人林美 雲、林立浩林秉毅林佳慧林宜靜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 偶及子女,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蘭縣蘇澳 鎮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14日蘇鎮戶字第1050001482號函檢附 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 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文揚之 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美雲林立浩林秉毅林佳慧林宜靜 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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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