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3號
ILDV,105,司促,2993,201607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游金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
   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
   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
   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民國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
   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00,114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91年9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