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蕭智陽(即蕭茂乾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蕭和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茂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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