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26號
ILDV,104,簡上,2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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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地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張祺銘
訴訟代理人 吳銘欽
被上訴人  宜蘭縣宜蘭市黎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錫鑫
訴訟代理人 簡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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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