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2號
ILDV,103,重訴,42,2016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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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張惠如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曉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李汪嶮
      池石飛
      蔡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05
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反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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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