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汪嶮
池石飛
蔡清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惠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靖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民
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6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1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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