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洲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四
年度調偵字第二一七號、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二四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明洲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壹、蕭明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並於九十九年六月至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任職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擔任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受託買賣、 執行」業務員,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登記為華南期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期貨)之「受託買賣、執行」營業 員。詎其明知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已明文規定,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或接受客戶全權委 託從事期貨交易之行為,亦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竟仍 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之犯意, 在奇摩部落格網路平台或經由親友介紹等方式,向不特定大 眾宣稱其具代為操作期貨買賣之資格且可藉由期貨操盤電腦 程式獲利等語,並與願將期貨帳戶交其代為操作之人約定若 所代為操作之期貨買賣獲利達一定額度則朋分部分獲利等語 後,與附表所示之楊誠琍、林志超、洪銓鴻、許凱迪、莊烱 臣、任少玲、林進通、黃雅慧、洪紹偉、丁于安、朱蕙真、 陳美智、林鑫志、彭昭明聯繫並寄送申請期貨開戶等資料, 由楊誠琍、林志超、洪銓鴻、許凱迪、莊烱臣、任少玲、林 進通、黃雅慧、洪紹偉、丁于安、朱蕙真、陳美智、林鑫志 、彭昭明填具資料開立如附表所列帳戶或交付將原已開立之 期貨帳戶之帳號、密碼及交易憑證,其再於附表所載時間, 以楊誠琍、林志超、洪銓鴻、許凱迪、莊烱臣、任少玲、林 進通、黃雅慧、洪紹偉、丁于安、朱蕙真、陳美智、林鑫志 、彭昭明之帳號進行網路下單而全權代為操作期貨買賣。嗣 因洪銓鴻不滿蕭明洲代為操作期貨買賣造成虧損且失卻聯繫 ,始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告發而循線查獲。貳、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暨洪銓鴻訴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蕭明洲自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到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楊誠琍、林志超、洪銓鴻、許凱 迪、莊烱臣、任少玲、林進通、黃雅慧、洪紹偉、丁于安、 朱蕙真、林鑫志、彭昭明各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證人韓素珍、呂佳羚亦於法務部調 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站證述明確,且有證人楊誠琍之凱基期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開戶資料、凱基期貨交易明 細表、華南期貨開戶資料、華南期貨交易明細表及證人林志 超、許凱迪、莊烱臣、任少玲之凱基期貨開戶申請書、凱基 期貨交易明細表及證人洪銓鴻之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康和期貨)開戶資料、康和期貨交易明細表、康和期貨帳 號下單IP對照表、凱基期貨交易明細表及證人林進通、黃 雅慧、洪紹偉、丁于安、朱蕙真、陳美智、彭昭明之康和期 貨開戶申請書、康和期貨交易明細及證人林鑫志之華南期貨 開戶資料、華南期貨交易明細表及被告於招攬代為操作期貨 交易之電子郵件、證人韓素珍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康和期 貨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康期管字第一二二號函、凱基期 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一0三)凱期字第二0八號函、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客信 一(一)警密(一0二)字第六二七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金管證期字第一0三00三五五二 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胥與被告自白情節相符,堪認被告之 自白是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洵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按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為:...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蕭明洲之 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而犯同法第 一百十六條第一款之與期貨交易人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罪及犯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罪。然按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而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之特質,此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雖為數行為, 但依社會通念則應為一總括之評價,故於法律評價應將之視 為包括一罪。準此,被告所犯前開二罪,均係以未經許可而 持續從事一定業務之經營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性質上本即包 含繼續多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期貨經理業務之行為, 自屬集合犯性質之包括一罪,且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期
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業務 罪處斷。審酌被告為中原大學工業工程學系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勉持,已從事期貨營業員多年之工作經驗且坦承 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與造 成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考,是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而得被害人之諒解,足見悔意,信其經此科刑之判 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為前開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期貨交易法第116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5 條或第 63 條之規定者。
附表
┌──┬───┬────┬─────┬───────┬────────┐
│編號│姓名 │期貨公司│帳號 │開立期間 │操作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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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誠琍│凱基期貨│000000-0 │99年5月10日 │99年6月29日至同 │
│ │ │ │ │ │年10月13日 │
│ │ │ ├─────┼───────┼────────┤
│ │ │ │0000000 │99年10月7日 │99年10月26日至10│
│ │ │ │ │ │0年4月15日 │
├──┼───┼────┼─────┼───────┼────────┤
│ 2 │林志超│凱基期貨│000000-0 │100年2月9日 │100年7月28日至同│
│ │ │ │ │ │年12月2日 │
├──┼───┼────┼─────┼───────┼────────┤
│ 3 │洪銓鴻│凱基期貨│000000-0 │100年4月8日 │100年4月11日至同│
│ │ │ │ │ │年7月18日 │
├──┼───┼────┼─────┼───────┼────────┤
│ 4 │許凱迪│凱基期貨│000000-0 │100年7月19日 │100年7月21日至10│
│ │ │ │ │ │1年1月16日 │
├──┼───┼────┼─────┼───────┼────────┤
│ 5 │莊烱臣│凱基期貨│000000-0 │100年7月26日 │100年7月27日至10│
│ │ │ │ │ │1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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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任少玲│凱基期貨│000000-0 │100年7月27日 │100年7月29日至10│
│ │ │ │ │ │0年9月7日 │
├──┼───┼────┼─────┼───────┼────────┤
│ 7 │洪銓鴻│康和期貨│0000000 │100年10月4日 │100年10月17至同 │
│ │ │ │ │ │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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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進通│康和期貨│0000000 │100年10月6日 │100年12月8日至同│
│ │ │ │ │ │年12月15日 │
├──┼───┼────┼─────┼───────┼────────┤
│ 9 │黃雅慧│康和期貨│0000000 │100年10月11日 │100年11月15日至1│
│ │ │ │ │ │01年1月17日 │
├──┼───┼────┼─────┼───────┼────────┤
│10 │洪紹偉│康和期貨│0000000 │101年2月9日 │101年2月22日至同│
│ │ │ │ │ │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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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丁于安│康和期貨│0000000 │101年3月23日 │101年4月9日至同 │
│ │ │ │ │ │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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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朱蕙真│康和期貨│0000000、 │101年3月26日、│101年4月9日至同 │
│ │、陳美│ │0000000 │101年9月29日 │年5月28日 │
│ │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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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鑫志│華南期貨│000000-0 │101年12月18日 │101年12月20日至1│
│ │ │ │ │ │0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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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彭昭明│康和期貨│0000000 │102年6月10日 │102年7月24日至10│
│ │ │ │ │ │3年1月2日 │
├──┼───┼────┼─────┼───────┼────────┤
│15 │楊誠琍│華南期貨│000000-0 │102年10月1日 │102年10月23日至1│
│ │ │ │ │ │03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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