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7號
SLDV,99,破,7,20160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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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 號
                    99年度破字第8 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盤谷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理人 嚴樹明 
相 對 人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LOH NEE THIAM HARRY(盧爾添)
代 理 人 柯道丙 
相 對 人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理人 GOH TUAN CHIOK
代 理 人 柯道丙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儒文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立峰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萱  
相 對 人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韓晶華 
相 對 人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網野良一(RYOICHI AMINO)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翁焌旻律師
      吳采模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華耀其 
相 對 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姝  
相 對 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吳敏  
相 對 人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聶廷銘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明異議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萱為相對人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 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 破產法第5 條規定,於破產程序事件準用之。
查本件相對人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咸順生,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變更為吳萱,有北京銀 監局關於核准吳萱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長任職 資格之批覆文件影本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吳萱為恒生銀 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是聲明異議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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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盤谷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