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58號
SLDV,105,除,258,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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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雪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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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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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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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彼岸生命禮儀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8,200元 │AI7765019 │105年1月25日 │
│ │公司 台逸嫻 │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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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