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許政薰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顏陳彩鳳
特別代理人 蔣雪琴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游朝元
張哲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