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7號
SLDV,105,訴,317,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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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吳寶芬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固據原告於民
國105年2月5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惟原告於105年4月14日具狀更正其訴之聲明,其更正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
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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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