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 告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安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