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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