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34號
SLDV,105,補,734,201607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鄭貞義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許金塗 
      林許素珠
      葉許素蘭
      林許素美
      許素真 
      許素花 
      許金枝 
      許素春 
      許文炳 
      許進益 
      許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
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即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爭執數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