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古進原
古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東滄、古登嶽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古東滄將登記在其
名下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造
3 人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 ;另訴請被告
古登嶽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同區同小段333 地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
造3 人所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 ,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零肆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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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內容 │公告現值(元/ 平│面積(平方│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
│ │ │方公尺) │公尺) │範圍 │額(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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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 │ │ │ │
│ 1 │海光段3 小段│ 161,000 │ 33 │ 2/3 │ 3,542,000│
│ │334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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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 │ │ │ │
│ 2 │海光段3 小段│ 161,000 │ 47 │ 2/3 │ 5,044,667│
│ │33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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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8,58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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