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59號
SLDV,105,補,559,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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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古進原 
      古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東滄古登嶽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古東滄將登記在其
名下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造
3 人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 ;另訴請被告
古登嶽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同區同小段333 地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
造3 人所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 ,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零肆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     │
│編號│ 土地內容  │公告現值(元/ 平│面積(平方│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
│  │      │方公尺)    │公尺)  │範圍   │額(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        │     │     │     │
│ 1 │海光段3 小段│ 161,000    │ 33   │ 2/3   │ 3,542,000│
│  │334 地號  │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        │     │     │     │
│ 2 │海光段3 小段│ 161,000    │ 47   │ 2/3   │ 5,044,667│
│  │333地號   │        │     │     │     │
├──┴──────┴────────┴─────┴─────┼─────┤
│合計                            │ 8,58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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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