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44號
SLDV,105,消債更,144,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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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債 務 人 林玉珠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 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子女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4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 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及其子女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任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陳報聲請前二年子女因聲請強制執行所分配之金額及入帳 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10.陳報自寶利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自願離職後有無領取失 業補助及其數額、領取期間。
11.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12.提出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城分公司帳戶封面及自103 年1 月起迄今之帳戶內頁影本並說明102 年、103 年度玉 山銀行利息收入1408元、1400元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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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利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