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8號
SLDV,105,家訴,8,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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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宋皆得 
      蘇宋員 
      宋志成 
      宋麗卿 
      徐健生 
      徐莉莉 
      徐雅華 
      徐 勤 
      徐小薇 
      黃俊德 
      黃麗娟 
      黃俊雄 

      黃則清 
      黃三榮 
      黃則成 
      黃月嬌 
      黃素卿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  何永芳 
      何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8,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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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