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宋皆得
蘇宋員
宋志成
宋麗卿
徐健生
徐莉莉
徐雅華
徐 勤
徐小薇
黃俊德
黃麗娟
黃俊雄
黃則清
黃三榮
黃則成
黃月嬌
黃素卿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 何永芳
何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8,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