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鄒怡秀
相 對 人 柯伯平
盧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0 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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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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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8,810 │ │
│ 一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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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9,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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