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123號
SLDV,105,司票,5123,2016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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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楊沛涵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楊沛涵所簽發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吳楊沛涵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 國103 年12月4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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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