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林玉婷即林姿嬙即林玉婷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玉婷即林姿嬙即林玉婷聲請清算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17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 算財團中有不動產須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 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 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