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1號
SLDV,105,司執消債更,11,201607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林季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 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現任職於臺灣第一家鹽酥雞,每 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無三節獎金),確有固定 收入乙情,業據臺灣第一家鹽酥雞負責人許雅婷出具在職薪 資證明(見本院卷第88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 元,還款期限 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540,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清償比例18.7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 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領取固定薪資外, 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4 號,下稱聲請 更生卷第30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468,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44,832 元後,餘額為123, 168 元(見聲請更生卷第12至14頁),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540,000 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基隆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 支出12,417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49 元,其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668元,核與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臺灣 省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 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 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



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本院 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20,000元,扣除上開生活必要支出 12,417元後,餘額為7,583 元,債務人願將餘額幾近全數提 撥7,500 元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 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879,983元。 │
│4.清償總金額:540,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8.7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77 │ 29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3,128 │ 243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19,459 │ 572 │
│ │公司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095 │ 1,495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170 │ 664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6,859 │ 2,153 │
├──┼──────────────┼─────┼───────┤
│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301,334 │ 785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86,782 │ 1,528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979 │ 31 │
├──┼──────────────┼─────┼───────┤
│ │合 計 │2,879,983 │ 7,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
│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