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90號
SLDV,105,司促,9890,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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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一朱即周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一朱即周良智於民國( 下同) 89年6 月22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 日
     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
     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2 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49,68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7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 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 項規定,利息請求所
     適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
     至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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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