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41號
SLDV,105,司促,9541,201607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寶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二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