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玖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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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玖申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68698│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玖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8698│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訴外人)王啓鴻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
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玖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28萬
5,574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訴外人)王啓鴻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6萬8,698 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玖申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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