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93號
SLDV,105,司促,9293,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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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玖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玖申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68698│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玖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8698│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訴外人)王啓鴻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
      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玖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28萬
      5,574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訴外人)王啓鴻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6萬8,698 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玖申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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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