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64號
SLDV,105,司促,9264,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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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詣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庭秀即溫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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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