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50號
SLDV,105,司促,9250,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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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曉曦即賴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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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