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更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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