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95號
SLDV,105,司促,9095,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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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立仁即新銳機械五金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孝賢
一、債務人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
  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秀慧即庸正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
  柒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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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