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99號
SLDV,105,司促,899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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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野崎君子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9898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5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98989、0000000000、0000000000
  。
釋明文件:催繳涵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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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