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78號
SLDV,105,司促,8978,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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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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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