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22號
SLDV,105,司促,8922,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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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遠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泂和
一、債務人林遠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蘇泂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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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