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91號
SLDV,105,司促,8791,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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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江長展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5 年7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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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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