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陳辰德即陳辰德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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