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15號
SLDV,105,司促,8715,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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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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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