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621號
SLDV,105,司促,8621,201607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舒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