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宏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璐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程宏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宏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全體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