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67號
SLDV,104,重訴,467,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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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李凱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戎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
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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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