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葉力瑋 吳守信 吳守謙 吳捷貞 吳鴻鵬 吳文明 簡文仁 韓吳瑞欣 吳怡和 吳怡泰 吳國彰 高國軒 黃呂麗珠 吳恒德 吳秀珍 吳秀鈴 吳宣汎 林聰明 林聰敏 林聰賢 陳林秀琴 林秀英 林富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進壽 複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被 告 謝秀珠 訴訟代理人 謝瑞正 被 告 連大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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