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廖吳金月
廖運誠
廖秀婧
廖秀綢
廖秀美
廖似梓
廖似佳
視同上訴人 釋性浩即廖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秀換、林慧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
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一)被上訴人潘秀換土地部分:28萬4000元(104 年1 月公告
現值)×70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8/10000 =317 萬
6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上訴人林慧玲土地部分:28萬4000元×708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48/10000 =900 萬8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被上訴人潘秀換房屋課稅現值:17萬1300元;被上訴人林
慧玲房屋課稅現值:22萬8400元。
(四)0000000 +0000000 +171300+228400=1258萬4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