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之琪
吳雨珊
追 加原告 吳俊賢
吳佩蓉
吳柏熹
吳柏輝
被 告 陳緯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旻剛
陳禾源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 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確認於追加後完整訴之聲明內容(及本件有無宣告假 執行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