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29號
SLDV,104,訴,929,2016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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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之琪 
      吳雨珊 
追 加原告 吳俊賢 
      吳佩蓉 
      吳柏熹 
      吳柏輝 
被   告 陳緯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旻剛 
      陳禾源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 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確認於追加後完整訴之聲明內容(及本件有無宣告假 執行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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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