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07號
SLDV,104,訴,807,2016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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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何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建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佰玖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
仟柒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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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