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謝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參 加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呈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許孟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姬明興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顏川順 薛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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