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2號
SLDV,104,訴,442,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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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謝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呈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孟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姬明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顏川順 
      薛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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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