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瑩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 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上開裁定於105 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