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29號
SLDV,104,訴,1429,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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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賢德 
      張正川 
      張永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信吉 
      陳良吉 
      陳萬福 
      陳文豐 
      李陳麵 
      陳美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 ,反訴另徵收裁判費,觀諸同法第77條之15規定甚明。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5 月3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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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