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上 訴 人 鄭傳宗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複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被上訴人 陳泰良 訴訟代理人 包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黃國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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