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29號
SLDM,105,聲,1129,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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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順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詹順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 102 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詹順助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958 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0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 訴字第20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嗣於102 年4 月24日 入監合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 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8 年1 月8 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12月 5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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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