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837號
SLDM,105,審易,837,2016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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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羿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5 年
度審易字第837 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42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羿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83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 ,並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送達判決於被告位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16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文 書交予被告之父親即林宏旺先生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應認本件刑事判決已於 105 年5 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收受送達後,於105 年5 月 3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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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